2026 年起,“平台视同供应者规则”生效,没有有效沙特VAT 注册号,平台可能需要承担 VAT 上报责任!
回顾时间线:
沙特天课、税务和海关总局(ZATCA)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布了《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案》(Decision No. 01-06-24),自发布之日起大部分修改即生效,但关于电子市场平台被视为供应者(Deemed Supplier)的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。
该规定的核心在于:
当电商平台在交易中起到实质交易角色时(例如参与价格、收款、条款、客户服务等),平台可能被认定为供应方并承担 VAT 申报义务,即使实际卖家为境外或未注册 VAT 的本地供应者。
一、关于沙特VAT的政策回顾
ZATCA Board Resolution No. 01-06-24 修订《VAT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》,并于官方公报(Official Gazette)发布。
该修订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起生效,但明确规定:
VAT Group 条款——2025 年 10 月 15 日开始生效。
Deemed Supplier 条款(电子市场)——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。
该法规属于 VAT 执行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法律效力来自于官方公报发布,因此对所有纳税义务人具有约束力。
二、什么是“平台视同供应者”制度?
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,第 47 条第 3 款明确赋予 ZATCA 权限,可将电子市场平台视为“供应者”(即 deemed supplier)。
该规定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况:
非居民供应商情形(Scenario A)
当一个电商平台为来自国外的卖家提供交易服务时,平台可被视同为该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。
未注册本地供应商情形(Scenario B)
当本地供应商未在沙特注册 VAT,却通过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服务时,平台亦可能承担供应义务。
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境下:
平台需对交易自行申报 VAT 并完成缴纳;
卖家是否注册 VAT,不影响平台被要求履行这些税务义务。
但是,法规也设定了明确的例外情况。
如果平台未参与以下任何核心交易活动,则该平台不被视同为供应者:
不设定交易条款或价格;
不收取客户付款;
不处理客户投诉;
不提供推广或补偿;
合同、发票及收据清楚反映由实际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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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沙特要这么做?
从规则演变逻辑来看,这一制度变化的核心目标是提升增值税的可征管性和可执行性:
传统上税务机关需要逐一追踪最终卖家注册和申报状态,但跨境卖家、无注册卖家及多平台生态使得税务追溯复杂且成本高昂。
将平台纳入征收链条,可以在交易入口处实现税务集中申报管理,提升税收遵从效率、减少逃漏风险。
这一模式在其他成熟 VAT 制度中已有类似实践,例如欧盟及英国均对平台承担部分 VAT 申报责任进行了规定,以提高国际跨境交易的税收覆盖面。
三、对卖家的关键信号与合规影响
有货物在沙特,即可能形成本地供应义务
根据官方解释,只要商品存放在沙特境内并最终向本地客户出售,无论卖家是否在沙特设立实体、是否为本地公司,均可能被视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,从而需要履行 VAT 注册与申报义务。
1、未注册 VAT 的卖家仍可能被间接纳入征管
在平台作为“视同供应者”的情形下,平台需要对交易征 VAT 并申报,即便实际卖家未完成 VAT 注册。
卖家未注册意味着无法独立申报或抵扣进项税,从而导致税务成本结构被动化。
2、平台不会因卖家不合规而自动豁免责任
如果平台在交易中发挥了实质性控制作用(例如收款、价格控制、客户服务等),根据官方条款,它将承担相应的 VAT 申报责任。
即便存在例外情形,上述例外要求极高的交易隔离标准并有严格证明要求。
当然也有不少卖家会疑惑为什么会出现“被直接扣 VAT”的现象?
法规并未规定具体扣税机制,但从合规执行角度看:
平台作为“视同供应者”需要自行申报并缴纳 VAT,而实际卖家未注册或无税务凭证时,平台无法直接依赖卖家完成申报。
为确保自身合规并规避税务风险,平台可能采用在结算环节扣除相应 VAT(15%)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方式。
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操作并非源自平台自主规则,而是受法规约束下的合规执行策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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